第一章
第二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细则适用于民族铁路和与民族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
第三条 《客规》内定义的用语意义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客运营业站的启用、封闭和变更时,由所属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下面内容同)于实施前60天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车站各营业处所除应有《客规》规定的揭示内容外,为方便旅客,还应有铁路旅行常识,全国铁路营业站示意图,严禁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图例或文字说明,列车开车、中转换乘时刻,全国主要站中转换乘时刻表。在候车区域或上、下车通道还应有相应的车次、车厢顺号指引牌、检票车次牌等导向标志。行李包裹承运处应有行包托运须知,行包包装标准,禁止托运和夹带违禁品的图例或文字说明,服务项目等。
第六条 在不违反本细则的前提下,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局管内实行。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旅客运输
第一节
铁路旅客运输组织
第七条旅客运输组织职业要从方便旅客出发,全面安排,按照长短途列车分工、换乘优先、保证重点的制度,合理、经济地使用运输能力,均衡地组织运输。
站、车间应协调、配合,发生难题应本着以站保车的制度积极处理。站、车发生纠纷,在职责、缘故不明时,站、车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开车,造成列车晚点。
第八条 要本着旅客至上的制度,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周到热诚为旅客服务。对旅客在旅行中发生的困难应千方百计予以解决。
站车服务设施和引导标志应采用《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或民族标准规定的图形标志。标准没有规定时,自行设计的标志应易于识别并附加汉字。
第二节
车票和其他乘车凭证
第九条 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
第十条 除车票外,还可以持铁路乘车证和特种乘车证乘车。特种乘车证包括:
1.全国铁路通用乘车证。
2.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部门使用的软席乘车证(限乘指定的乘车位置)。
3.邮政部门使用的机要通信人员免费乘车证,包括押运员、检查员(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4.邮局押运人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5.邮局视导员免费乘车证(只限乘坐邮车及铁路指定的位置)。
6.口岸站的海关、边防军、银行使用的往返免费乘车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