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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范畴有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范畴? 不属于劳动合同内容

一、不属于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范畴?

除了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还可协商约定其他条款,但下面内容条款是法律不允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1、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条款。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

2、禁止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除法定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应该怎样约定?

要想对工资的约定合法,必须了解法律对于工资的相关规定。工资是由下面内容几部分组成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难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民族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职业时刻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的“工资收入”的约定,一般不包含“延长职业时刻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面内容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根据《意见》第53条规定,(1)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职业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及民族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等。员工知道了这条规定,在双方约定工资条款时,若用人单位将车贴、误餐补助等福利费用纳入工资总额,显然违法,员工可予以纠正,若用人单位在工资条款中没写明奖金,那么员工最好要求在工资条款中写明奖金的分配方式,以免发生争议时口说无凭。

    工资应每月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满时结算。

,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制度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工资。就是说,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开具退工单;开具退工单后,一次性全部付清员工应得的工资。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在退工时有其他未处理完的经济纠纷或应予赔偿等事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企业不得克扣应付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填何?

劳动合同书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填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如果除了了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有其他约定的可以在该项内容写明,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每月补贴住房费2000,但合同条款没有该内容,该项内容可以写在这里,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事项,该项内容可以填写“无”或者用横线划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面内容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职业内容和职业地点;

(五)职业时刻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真诚信用的制度。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职业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经过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中约定的职业地点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职业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其中一个,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职业地点作出约定。职业地点是劳动者从事职业、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职业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职业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职业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经过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在择业的权利。自在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愿望,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什么时候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何者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在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在的法律表现。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职业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五、何不属于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范畴之内?

不属于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范畴,就是除劳动合同约定范畴以外的事项。劳动合同约定的范畴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职业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职责。除此以外,其他都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

六、招标文件中是否必须约定付款方式?

必须约定的,招标文件的第四章是合同,在这一章,要把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都要写清楚,招标后签订合同就是这个格式的,因此在合同条款付款一节中会详细写明怎样付款。怎样付款有无预付款等款,也会对投标人报价有影响的,因此招标文件中要约定好付款方式和条件。

七、劳动合同中能约定工资按年支付吗?

工资要按月支付,劳动合同约定按年支付工资违法的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规章制度有效吗?

劳动合同约定的规章制度肯定有效,既然是劳动合同,那双方都必须要尊守,合同法规定,合同是经双方协商,友好下签定,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必须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任何一方如果有超越或者违反,经协商不能解决的,都可以进行法律起诉

九、大致休劳动合同怎样约定?

劳动合同不会约定大致休这样的休息方式,一般都是公司自行约定。大致休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天八小时职业制,一周四十个小时职业时刻,如果劳动合同直接写大致休,那就直接违反了中国劳动法,受法律制裁。

十、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双方约定由乙方自行缴纳社保?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劳动合同中对把钱给员工,再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费的约定与法律强行性规定冲突,因而无效,但此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建议该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费,如果不缴纳社保的话员工可以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数额根据劳动者在单位职业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存在风险。